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5.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 7 條之 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