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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繳納期限逾期日計算表
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第1、2、3日繳納因未逾 3日不加計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詳細規則可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徵利息程序說明。
繳納期限屆滿日逢例假日,順延1天;屆滿日為星期五逢例假日、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下星期一。
違章案件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