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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繳納截止日531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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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申請

應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1.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

2. 繳款書正本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網路聲明復查應於登錄日起10日內補附復查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及檢附相關資料。

5. 委任代理人申請,應檢附委任書。

二、注意事項:

1. 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

2. 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3. 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書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復查之日。

三、受理地點: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71號)

四、申請方式:現場、通訊及網路聲明。

五、處理期限:2個月

 申請書表下載

 申請書表填寫範例

 線上聲明復查

 復查決定書案例查詢

法規查詢

訴願申請

應附證件:

一、訴願人應檢附證件:

1. 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

2. 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影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網路聲明訴願應於登錄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並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注意事項:

1. 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2. 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書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三、受理地點: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新竹縣政府行政處法制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四、申請方式:現場或通訊

 訴願書表下載

行政訴訟

應附證件

一、應檢附證件:

1. 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

2. 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

3. 相關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1.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2. 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三、受理機關及地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如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則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302050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書狀及填寫範例下載

司法院線上起訴系統

地方稅行政救濟之申請程序與期限流程圖

地方稅行政救濟之申請程序與期限

民眾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繳款書,如對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復查申請後,收到復查決定書,仍不服復查決定,則經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另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行政處分書或申請復查之期限屆滿2個月,稅捐稽徵機關未作成復查決定,則經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對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須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為之。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不服訴願決定,須於2個月內(扣除在途期間)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40萬元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者,於收到判決書20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者,於收到判決書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訂各款情形者,可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