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申請
應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1.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
2. 繳款書正本或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網路聲明復查應於登錄日起10日內補附復查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及檢附相關資料。
5. 委任代理人申請,應檢附委任書。
二、注意事項:
1. 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
2. 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3. 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書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復查之日。
三、受理地點: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71號)
四、申請方式:現場、通訊及網路聲明。
五、處理期限: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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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申請
應附證件:
一、訴願人應檢附證件:
1. 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
2. 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影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網路聲明訴願應於登錄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補送訴願書,並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注意事項:
1. 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2. 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書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三、受理地點: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6號)、新竹縣政府行政處法制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四、申請方式:現場或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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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應附證件
一、應檢附證件:
1. 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
2. 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
3. 相關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1.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2. 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三、受理機關及地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如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則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302050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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