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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工業用地之適用稅率、條件及應檢附資料如何?
    • 99-03-12

    (一)適用稅率:千分之十。

    (二)適用條件: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下列土地: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 因天然災害致土地無法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

  • 經辦理區段徵收重劃的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之核課規定如何?
    • 99-03-12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十九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

  • 平房屋宇前簷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平房屋宇前簷,其上無建築改良物的走廊用地,如確供公共通行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免徵地價稅。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可不可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99-03-12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 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0七七0號函)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申請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應附何證件?
    • 99-03-12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編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都市土地仍作為農業使用,是否應課徵地價稅?
    • 99-03-12

    依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易言之,如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即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至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 99-03-12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信託人。

  • 地價稅之納稅期間?
    • 99-03-12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地價稅之繳稅計算?
    • 99-03-12

    (一)一般用地稅率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 (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 (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 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 (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

    (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10‰

  •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時,可不可以超過或低於公告地價申報?
    • 99-03-12

    依現行法令規定於公告期間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的,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沒有到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的,政府可以照價收買,或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 99-03-12

    (一)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 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 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申請的時間為何?
    • 99-03-12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起開始適用。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

  • 對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 99-03-12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 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部份,不可以免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

  • 有關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如何徵免?
    • 99-03-12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減徵1/2。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減徵1/3。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減徵1/4。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減徵1/5。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 騎樓及巷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附何種證件?向何單位申請?
    • 99-03-12

    (一)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二)巷道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

    (三)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 99-03-12

    同時擁有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土地稅法雖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享受優惠地價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惟納稅義務人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在所有另一棟建物設籍,且土地面積未超過標準,即可不受一處之限制。依照規定於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就得同時享受優惠稅率。

  • 什麼是地價稅?其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 99-03-12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 徵之。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何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 99-03-12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