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農業用地之範圍: 1. 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1.2.3.規定之土地。(三)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