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牌照稅
繳納截止日430
還有
  • 11
  • 0
  • 0
  • 0
  •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徵免手續,如何處罰?
    • 99-03-12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娛樂稅法第13條)

  • 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如何處罰?
    • 99-03-12

    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娛樂稅法第12條)

  • 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 99-03-12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 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可免徵契稅?
    • 99-03-12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 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 99-03-12

    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鄉鎮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 99-03-12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決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可以受理。 3.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 章4 條2 項規定不得單獨移轉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 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 99-03-12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 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 我的車輛已於2年前向監理機關辦妥繳銷牌照,因該車仍可使用,遂於車身噴上「農用」繼續使用,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知有何處罰規定?
    • 99-03-12

    已辦妥繳銷牌照之車輛,依規不得再使用公共道路,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您的汽車如果還要使用,請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再使用。

  • 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為何會受罰?
    • 99-03-12

    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財政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欠稅車輛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有處罰規定嗎?
    • 99-03-12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 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免稅是否需每年申請?
    • 99-03-12

    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是否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 99-03-12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自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已無「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 輛為限」之限制。

  • 車輛如已辦理停駛、繳銷、報廢、失竊註銷,如何申請退稅?
    • 99-03-12

    車輛如已辦理停駛、繳銷、報廢、失竊註銷,請攜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車主身分證、印章、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等資料,至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

  • 我有 1 部車輛,兩年前已賣給別人,可是每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該如何處理?
    • 99-03-12

    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3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但是在註銷前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你必須先行繳清才能辦理。車籍一經註銷,車子也不能再使用,你也就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了。

  • 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未使用,使用牌照稅可申請停徵嗎?
    • 99-03-12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車輛所有人搬家時,應如何申請變更使用牌照稅單寄送地址?
    • 99-03-12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照行車執照所登記的地址寄發,若車主已搬家,則須檢附身分證、行車執照及強制保險卡等資料,至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手續,次期起即可依新地址寄送繳款書。

  • 我的自用小客車在半年前失竊,已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為什麼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 99-03-12

    很多民眾車輛失竊了,誤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就不再負擔惱人的稅金,事實上使用牌照稅係以公路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因此失竊車輛,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須憑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如已繳納全年期稅款者,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 機車要不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 99-03-12

    使用牌照稅法第 6條附表3規定,機車排氣量在150(含)CC以下者,稅額為零,所以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排氣量在 151CC以上者,依氣缸排氣量之多寡分級繳納使用牌照稅。

  • 我於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於領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稅嗎?
    • 99-03-12

    自用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12月31日止,您去年底買車領牌時,僅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的稅款,所以今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 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
    • 99-03-12

    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同時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 使用牌照稅的情形。(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