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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如何徵免?
    • 99-03-12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減徵1/2。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減徵1/3。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減徵1/4。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減徵1/5。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 騎樓及巷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附何種證件?向何單位申請?
    • 99-03-12

    (一)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二)巷道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

    (三)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那些憑證須課印花稅?
    • 99-03-12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什麼是地價稅?其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 99-03-12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 徵之。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 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何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 99-03-12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 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 99-03-12

    同時擁有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土地稅法雖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享受優惠地價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惟納稅義務人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在所有另一棟建物設籍,且土地面積未超過標準,即可不受一處之限制。依照規定於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就得同時享受優惠稅率。

  • 印花稅各項憑證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 99-03-12

    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 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嗎?
    • 99-03-12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書立票據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 99-03-12

    書立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8.1.10.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財政部77.8.12.台財稅第770129885號函)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貼花?
    • 99-03-12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 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應如何處理?
    • 99-03-12

    可以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完納後將收據聯粘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貼花?
    • 99-03-12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貼花?
    • 99-03-12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5條)

  • 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如何貼花?
    • 99-03-12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9條)

  • 由收款人在付款簿簽章代替收據,如漏貼應由何人負責?
    • 99-03-12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細則第13條)

  • 房屋面積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 99-03-12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也就是說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6分之1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6分之1者,以6分之1為準,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額如何計算?
    • 99-03-12

    (一)房屋現值之評定是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 (二)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評定: 1.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2.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三)故房屋現值之核計,係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為準據。

  •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何?
    • 99-03-12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開徵當年6月30日止。例如106年房屋稅,即自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99-03-12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違章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 99-03-12

    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無照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課稅對象。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因此,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