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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新制規定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其納稅義務人為何是該使用權人?
    • 113-07-08

    配合政府推動地上權房屋之住宅政策,及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實務上使用權合約多約定房屋稅由使用權人負擔,爰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使用權人,以符實情。

  • 什麼是「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
    • 113-07-08

    (一)房屋稅新制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 戶」,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國內持有該等房屋戶數計算總持有戶數,非以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計算;至於「全數累進」是指按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時,超過一定戶數全部即適用較 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二)舉例說明:房屋所有人甲「全國」持有 8 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假 設房屋分別坐落於臺北市(3 戶)、臺中市(3 戶)及新北市(2 戶),依財政部公告差別稅率基準(參第十題直轄市稅率級距),2 戶以內稅 率 3.2%,3 至 4 戶稅率 3.8%,5 至 6 戶稅率 4.2%,7 戶以上 4.8%, 則該 8 戶房屋一律按最高稅率 4.8%課稅。

  • 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重點為何?
    • 113-07-08

    房屋稅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一)稅率部分

          1.「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2.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範圍,調整為 1.5%至 2.4%(原為 3.6%)。

             (2)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稅率範圍,酌調為 2%至 3.6%;超過 2 年的餘屋,則適用 2%至 4.8%。

           3.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稅率調降為 1%。

    (二)防堵租稅漏洞部分

           1.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 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 3 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 持有者之適用,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取巧適用免稅。

           2.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 防止分散持有,規避較高稅率。

    (三)簡化稽徵部分

           1.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及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使房地持有稅課徵趨於一致,簡化作業。

           2.配合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及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 (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 何謂公益出租人?
    • 107-03-09

    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 長期持有土地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起算點」及「截止時點」應如何認定?
    • 99-05-21

    (一)起算點之認定: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 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 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7.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8.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二)截止時點之認定: 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之認定,除下列2種情形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1.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2.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不同性質,如何貼花?
    • 99-05-20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13條)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的條件為何?
    • 99-05-12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因換屋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4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9坪)。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及信託移轉的房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土地達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 99-05-12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應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99-03-12

    1.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為有效證件。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為: ◎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3)若身障者有駕照無車輛,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依前項規定向本局申請免稅。

    2.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4.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5.身心障礙者於駕照吊扣期間或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不得申請免稅。

    6.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原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車輛,應改以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所稱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之定義及範圍為何?
    • 99-03-12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農業用地之範圍: 1. 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1.2.3.規定之土地。(三)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 應稅憑證未依規繳納印花稅,有何處罰規定?
    • 99-03-12

    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違反稅票註銷規定之處罰: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 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雙方申報人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以免稅嗎?
    • 99-03-12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者,應如何貼花?
    • 99-03-12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10條)

  • 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3.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 每人一生以1次為限。 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

  • 同時出售不同縣市之自用住宅用地,需要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才能省稅?
    • 99-03-1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稅捐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轄區稅捐機關辦理。

  •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如何適用?
    • 99-03-12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土地於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則需追繳原退還稅款。

  • 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1.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3. 綜上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 貼用印花稅票如何註銷?
    • 99-03-12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