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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府稅財字第09300573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府授稅房字第1080104567B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府授稅房字第1110090013號函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修正前,已經主管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並依「新竹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暨「新竹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核定者,依原核定。

三、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附表一)、「新竹縣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附表二)及「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附表三)為準據。房屋標準單價之適用,依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其完成日期,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且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四、「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新竹縣房屋用途類別及用途細類別對照表」(附表一之一)、「新竹縣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附表一之二)定之。房屋使用執照有二種以上用途分類者,依其類別之面積分別評定;如各類別之面積無法區分時,依各該用途類別數均分。

五、稽徵機關適用「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其構造別依左列規定認定:

(一)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構架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水平載重。

(二)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尺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鋼鐵(架)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為山形鐵造屋架。

(八)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或竹造屋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為竹造屋架。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執照記載樓層數如有數棟,且地面層以上獨立使用者,應分別評定。

六、下列房屋,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核定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十三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六)第十四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七)第十六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七、房屋總層數超過「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準單價按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

八、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例:原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屋,添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六層,第六層應適用六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原有樓層仍適用五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

九、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但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增、改建完成之房屋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公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觀考量者,高度以十二公尺計;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偏低減價額=(3公尺-樓板高度)/3公尺×50%×標準單價。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仍應按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規定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十、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

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十一、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二、第六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者,前項設備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十三、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五倍以上,有下列情形者(一項或二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成核計。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標準單價之百分之二百為限:

(一)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四、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五、鋼鐵造房屋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樑或柱之規格在90×90×6公厘以下者,適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 鋼鐵造房屋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以每層面積為準。

十六、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七、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依「新竹縣房屋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附表四)予以評定。

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者,前項設備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十八、地下油槽、薄膜造房屋、地上油槽、地下儲氣槽、腐蝕性儲存槽及一般儲槽等其他特殊構造物,其現值之評定,依「新竹縣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附表五)評定。

十九、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設備之樓房,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屋現值之評定,應依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新竹縣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附表六)之比率評定。

二十、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者,得以縣(市)重行評定前、後房屋現值之變動情形,作為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但書規定,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之參考。

前項調整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並於公告施行後適用。

二十一、經本縣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新購房屋住宅補貼者之房屋,自核定日起就持有房屋期間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六,核減三年,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但本縣主管機關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核定符合住宅補貼者之房屋,不適用前段規定。

二十二、本要點溯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