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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繳納截止日430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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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8490號令

一、為利納稅義務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有一致性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得依本要點規定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下列項目歸戶:

(一)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二)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依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及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委託代繳使用牌照稅之轉帳繳納通知。

三、前點申請項目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之車輛進行歸戶。

(二)納稅義務人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由該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逕行辦理歸戶,納稅義務人無需另行申請。

(三)已歸戶之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移出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而欲進行歸戶者,應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四、納稅義務人得依下列方式申請歸戶,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並填寫(或鍵入)投遞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終止歸戶、變更投遞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程序亦同:

(一)線上: 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二)書面: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者,系統將傳送驗證信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點選連結進行驗證。經驗證完成者,由系統傳送受理申請通知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完成申請;逾期未驗證者,由系統傳送逾期通知至納稅義務人之電子郵件信箱,該申請案件視同未完成申,稽徵機關得視情形,重發認證信或註銷該申請案件。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程序亦同。

五、稽徵機關辦理第二點項目之歸戶作業如下,並於開徵前按納稅義務人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擇定提供之方式,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予納稅義務人:

(一)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依開徵年期按應納稅額由小至大排序,應納稅額相同者,按請領牌照日由遠至近排序,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五筆車籍號碼為限。

(二)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