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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繳納截止日430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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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二、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注意:在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四、課徵期間

課徵期間

課稅所屬期間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五、申報地價

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 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 120% 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 80% 時,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七、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1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第2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3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 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第4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第5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第6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

(二)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1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10‰

一、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

課稅範圍

開徵日期

截止日期

房屋所有人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5月1日

5月31日

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附註: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為準

二、房屋稅稅率

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表(111年7月1日起施行)

項目

法定稅率

本縣稅率

住家用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1.2%

1.2%
其他住家用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1.5%~3.6%

1.6%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公同共有房屋
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取得使用執照並起課房屋稅三年內未出售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發使用執照者,於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後三年內未出售者,亦同
營利事業所有地上房屋無償專供員工停車使用者
符合租賃住宅巿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其租稅優惠並依新竹縣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其他非自住 持有本縣5戶以下  2.4%
持有本縣6戶以上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5%

3%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3%~5%

 3%

非住家非營業用

1.5%~2.5%

 2%

三、房屋稅稅務事項提要

辦理期間

辦理稅務事項提要

5月1日至5月31日

房屋稅繳納期限

6月1日

逾期繳納自本日起每3日加計 1 %滯納金,最高加至 10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四、房屋稅罰則

違反項目

處罰倍數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房屋稅籍因而發生漏稅,經查獲或經人檢舉。

除責令補稅外,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及契稅稅率

契稅種類

納稅義務人

稅率

買賣

買受人

6%

典權

典權人

4%

交換

交換人

2%

贈與

受贈人

6%

分割

分割人

2%

占有

占有人

6%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三、徵收期限

稅別

摘要

截止日期

開始

截止

契稅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申報契稅收件之日起7日內核定應納稅額

依繳款書限繳日期繳納

四、申報期限:

(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二)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三)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一、課徵對象與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二、納稅義務人

  1.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3. 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5. 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三、徵收期限

稅別

摘要

處理期限

繳納日期

土地增值稅

土地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簡易無漲價:1小時;一般:7天 ,其他用地: 不會勘:7天;會勘(含會查)20天

依繳款書限繳日期繳納

四、土地增值稅稅率

(一)一般用地稅率表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x 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x【稅率 (30%)-【(30%-20%) x 減徵率】】- 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清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x 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 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 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 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 為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x【稅率(40%)- 【(40%-20%) x 減徵率】】- 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清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x 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 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 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 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 為0.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第一級

A x 20%

A x 20%

A x 20%

A x 20%

第二級

A x 30% - B x 10%

A x 28% - B x 8%

A x 27% - B x 7%

A x 26% - B x 6%

第三級

A x 40% - B x 30%

A x 36% - B x 24%

A x 34% - B x 21%

A x 32% - B x 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說明:減徵後稅率=原稅率 - 【(原稅率-最低稅率) x 減徵比率】

  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20%第二級稅率:28% = 30% -【 (30%-20%) x 2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8%第三級稅率:36% = 40% -【 (40%-20%) x 2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4%
  2.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30%第二級稅率:27% = 30% -【 (30%-20%) x 3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7%第三級稅率:34% = 40% -【 (40%-20%) x 3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21%
  3.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比率為40%第二級稅率:26% = 30% -【 (30%-20%) x 40% 】,原累進差額10%同比率減少為6%第三級稅率:32% = 40% -【 (40%-20%) x 40% 】,原累進差額30%同比率減少為18%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一、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及娛樂活動按所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納稅義務人是

出價娛樂的人,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二、課徵對象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  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三、娛樂稅稅率

新竹縣娛樂稅徵收率

課徵標的

徵收率

1

電影:外國語言片

1%

本國語言片

0.5%

2

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10%

3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

5%

4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1%

5

各種競技比賽、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6

舞廳或舞場

25%

7

高爾夫球場

10%

8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10%

說明:以上第3、4項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四、徵收期限

娛樂稅徵收期限表

稅別

摘要

截止日期

開始

截止

娛樂稅

1.代徵人自動報繳

次月1日

次月10日

2.查定課徵

次月1日

次月10日

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

填發繳款書之日

10日內繳納 

五、課稅方式

(一)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 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1.有價臨時公演

(1)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  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如連續演出若干日,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每演出 5日為一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 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

徵機關報備。

一、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二、課徵對象及範圍

凡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

三、開徵期間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但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

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限表

稅別

摘要

區別

截止日期

開始

截止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自用車輛

4月1日

4月30日

營業用車輛

4月1日

4月30日

10月1日

10月31日

四、稅額表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 人以下者)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氣量

自用車輛
每輛年繳稅額(元)

營業用車輛
每輛年繳稅額(元)

500cc以下

1,620

900

501cc-600cc

2,160

1,260

601cc-1200cc

4,320

2,160

1201cc-1800cc

7,120

3,060

1801cc-2400cc

11,230

6,480

2401cc-3000cc

15,210

9,900

3001cc-4200cc

28,220

16,380

4201cc-5400cc

46,170

24,300

5401cc-6600cc

69,690

33,660

6601cc-7800cc

117,000

44,460

7801cc以上

151,200

56,700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大客車(每車乘人座位10以上者)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氣量

大客車
每輛年繳稅額(元)

貨車
每輛年繳稅額(元)

500cc以下

---

900

501cc-600cc

1,080

1,080

601cc-1200cc

1,800

1,800

1201cc-1800cc

2,700

2,700

1801cc-2400cc

3,600

3,600

2401cc-3000cc

4,500

4,500

3001cc-3600cc

5,400

5,400

3601cc-4200cc

6,300

6,300

4201cc-4800cc

7,200

7,200

4801cc-5400cc

8,100

8,100

5401cc-6000cc

9,000

9,000

6001cc-6600cc

9,900

9,900

6601cc-7200cc

10,800

10,800

7201cc-7800cc

11,700

11,700

7801cc-8400cc

12,600

12,600

8401cc-9000cc

13,500

13,500

9001cc-9600cc

14,400

14,400

9601cc-10200cc

15,300

15,300

10201cc以上

16,200

16,200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增30%

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汽缸總排氣量

每輛年繳稅額(元)

150cc以下

0

151cc-250cc

800

251cc-500cc

1,620

501cc-600cc

2,160

601cc-1200cc

4,320

1201cc-1800cc

7,120

1801cc以上

11,230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馬達最大馬力車輛總類及稅額(新台幣/元)

自用車輛
每年年繳稅額

營業用車輛
每年年繳稅額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馬達最大馬力車輛總類及稅額

每輛年繳稅額(元)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20.19以下

21.54以下

0

20.20-40.03

21.55-42.71

800

40.04-50.07

42.72-53.43

1,620

50.08-58.79

53.44-62.73

2,160

58.80-114.11

62.74-121.76

4,320

114.12以上

121.77以上

7,120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馬達最大馬力車輛總類及稅額(新台幣/元)

大客車
每年年繳稅額

貨車
每年年繳稅額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138以下

140.1以下

4,500

4,500

138.1-200

140.2-203

6,300

6,300

200.1-247

203.1-250.7

8,100

8,100

247.1-286

250.8-290.3

9,900

9,900

286.1-336

290.4-341

11,700

11,700

336.1-361

341.1-366.4

13,500

13,500

361.1以上

366.5以上

15,300

15,300

備註:設籍新竹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及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簡介

課稅憑證範圍

憑證名稱

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徵收期限

印花稅徵收期限表

稅別

摘要

截止日期

開始

截止

印花稅

各項應稅憑證實貼印花稅票

書立後

交付使用前貼花銷印

核准總繳憑證之繳納及申報

每兩月申報一次每逢單月1日

單月15日

三、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 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 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 1、3、4、5、10、12、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 3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如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 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依逐件憑證計算稅額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3) 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 3 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納)。

(4) 彙總繳納以網際網路申報案件,於申報截止日前,申報人可隨時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