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及娛樂活動按所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納稅義務人是
出價娛樂的人,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二、課徵對象
(一)舞廳或舞場。
(二)高爾夫球場。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
三、娛樂稅稅率
新竹縣娛樂稅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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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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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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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廳或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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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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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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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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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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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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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收期限
娛樂稅徵收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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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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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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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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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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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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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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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徵人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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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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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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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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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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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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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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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發繳款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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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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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20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45411號總統令,公布娛樂稅法部分修正,刪除原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電影、職業性及非職業性表演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
五、課稅方式
(一)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 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1.有價臨時公演
(1)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 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如連續演出若干日,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每演出 5日為一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 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
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