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及娛樂活動按所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納稅義務人是
出價娛樂的人,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二、課徵對象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 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三、娛樂稅稅率
新竹縣娛樂稅徵收率
課徵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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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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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外國語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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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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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語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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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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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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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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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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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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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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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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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競技比賽、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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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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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廳或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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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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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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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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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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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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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上第3、4項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四、徵收期限
娛樂稅徵收期限表
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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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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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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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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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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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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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徵人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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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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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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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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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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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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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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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發繳款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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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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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稅方式
(一)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 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1.有價臨時公演
(1)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 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如連續演出若干日,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每演出 5日為一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 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
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