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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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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前檢附資料,逕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適用稅地

適用條件

適用稅率

申請期限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一)自用住宅用地(線上申辦)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 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 處為限

2‰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 11月1日,故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  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 1 個上班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能適用
  3. 如該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 填具申請書
  2.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者免附)
  3. 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建號者免附)
  4.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表(圖),或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
  5. 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二)勞工宿舍用地

  1. 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 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2‰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 填具申請書
  2.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住宅用地

  1. 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 政府直接興建
    2. 貸款人民自建
    3. 獎勵投資興建
  1. 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2‰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 填具申請書
  2.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3. 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四)工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1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 填具申請書
  2. 建廠期間:
    1. 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2. 建廠前依法需先取 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1. 建廠完成後:
    1. 已達申辦工廠登記 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五)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10‰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 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1. 在保留期間

6‰

免申請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1. 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2‰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二、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前檢附資料,逕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減免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否則,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申請期限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一)巷道用地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

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全免

  1. 私人自行開闢者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 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 個上班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1. 政府機關開闢免申請
  1. 填具申請書
  2. 相關證明文件

 

 

 

 

 

由工務建設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二)騎樓走廊地

  1.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2.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3.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4.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5.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
  1. 全免

     
  2. 減徵 1/2
     
  3. 減徵  1/3
     
  4. 減徵 1/4
     
  5. 減徵 1/5
     

同(一)1.01.02

  1. 填具申請書
  2.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 號者免附)

(三)教堂、寺廟等用地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關、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全免

同(一)1.01.02

  1. 填具申請書
  2. 寺廟登記證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3. 註明地號之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1. 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2.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1. 全免
  2. 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

同(一)1.01.02

  1. 填具申請書
  2. 使用分區證明
(五)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土地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全免

同(一)1.01.02

  1. 填具申請書
  2. 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六)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全免

免申請

由用地機關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七)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土地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全免

※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免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通知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八)軍事設施及管制區土地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1. 限建之土地,得在30%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 收益,全免

免申請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面積及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九)水源特定區土地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1. 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50%
  2. 住宅區減徵30%
  3. 商業區減徵20%

免申請

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古蹟保存用地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1.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30%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全免

免申請

由古蹟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使用面積送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一) 飛航管制區土地

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建或限建之土地

  1.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全免
  2. 限建之土地,在30%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免申請

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十二)民間機構參與本縣(市)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直接使用土地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准供直接使用之用地

其實際減免標準,依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

同(一)1.01.02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主辦機關核准之文件及許可範圍

(十三) 私有文化資產用地

依法經指定或登錄私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所定著之土地
  1.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全免
  2.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在50%範圍內,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減徵

免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使用面積,送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方式

適用條件

申報時檢附資料

  1.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停止課稅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者。

填具申請書。

  1.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免徵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1. 填具申請書。
  2. 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1. 填具申請書。
  2.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免徵房屋稅

  1.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 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 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 房屋為其所有。
  1. 填具申請書。
  2. 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3.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合法登記工廠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1. 自有房屋。
  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 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1. 填具申請書。
  2. 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1.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

減半徵收房屋稅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免徵房屋稅

  1. 農會所有之倉庫。
  2. 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 填具申請書。
  2. 糧政主管機關開具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專供飼養
    禽畜及農
    業生產用

免徵房屋稅

  1.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 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 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1. 填具申請書。
  2. 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減半徵收房屋稅

  1. 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 不以營利為目的。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1. 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免徵房屋稅

  1. 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 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 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 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組織章程影本。
  5.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1. 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 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減免。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4.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1. 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減半徵收房屋稅

  1. 符合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
  2. 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 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1. 填具申請書。
  2.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1.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免徵房屋稅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1. 填具申請書。
  2. 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1. 私立圖書
    、美術館
    、民俗文
    物館、實
    驗劇場等
    場所

免徵房屋稅

  1.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 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1. 填具申請書。
  2.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組織章程影本。
  5.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備註:

  1. 上表4至8、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影本。
  2. 申報期限: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 ,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 1.2% ,如果符合自住要件或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補貼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出租人認定函,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二)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三)公益出租人之申請,以本縣為例,請向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申請,並至該處網站下載申請書表。

(四)經核准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原適用1.2%稅率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上述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於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改課,嗣後再符合優惠稅率條件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始有適用。

(五)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六)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七)公同共有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 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八)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認定要件,應及早申請改按1.2%稅率課徵。

(九)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十)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惟仍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及持有戶數,認定自住或非自住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果菜肉販流動攤販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8.       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原供住家之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自103年7月1日起提高房屋稅率為3%;其餘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之房屋,維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1.5%~2.5% 課徵房屋稅(依各縣市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規定之徵收率課徵)。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 3 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 7 成核計,具有 4項者按6成核計,具有5項者按5成核計,具有6項者按4成核計,具有7項者按3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 2.5 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 成以上未及 5 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 5 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其構造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就稅負而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3%)係自住房屋(稅率1.2%)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1.5%~2.5%)或原供非自住之住家使用(稅率1.5%~ 3.6%)之房屋,如變更作自住使用,亦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一、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一)申報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或承典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該不動產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若其約定移轉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仍以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二)申報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契稅;若其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時,以領賣、標購或拍定價格課徵契稅。

二、掌握減免稅規定,減輕您的負擔

(一)因生前贈與房屋須課徵契稅,繼承、遺贈而取得不動產者,免申報契稅,可透過租稅規劃以節省契稅。

(二)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一、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4. 一人一生享用 1 次為限。
  5.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適用稅率

10%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 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時間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二、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屋)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4.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適用稅率

10%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 戶口名簿影本。
  6.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申請時間

  1. 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 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 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三、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1.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檢附證件

  1.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2.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申請時間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其他相關規定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四、農業用地

節稅項目

節稅標準

適用條件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1.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2.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其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訂第27條條文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形同意者。)

檢附證件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1之土地,應另檢附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核發認定符合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申請時間

  1. 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2. 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申請。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不課徵

  1. 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依財政部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由本局主動核免,免向本局申請(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2. 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 得以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向本局申請免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3. 車輛因申請報廢、失竊、被扣押、颱風泡水、毀損、出國等原因,無法使用或長期停用,請先向監理單位辦理異動手續,再取具監理單位證明文件,持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已繳納而未使用期間日數之稅款。
  4. 失竊車輛於日後尋獲,除應向警察機關銷案外,並請記得向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新領牌登記,恢復課稅後才可上路,否則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5. 車輛轉讓後,買方拒不辦過戶手續,應到監理單位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免繼續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及裁處罰鍰。
  6. 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一、銀錢收據部分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案例:

(一) 乙支付甲新臺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如:

  1.       乙交給甲××銀行面額50萬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 元印花稅票。
  2.       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二) 收受政府機關票據(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三) 租賃合約案例:
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租金1萬元,均係以支票支付,如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免繳納。

(四) 金融機構之存款人於領取利息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且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可免印花稅。

(五)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分:

(一)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 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二) 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如契約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如契約未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則應按合約總價計貼印花。
◎案例: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630萬元,乙承包420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6,3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4,200 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分才需要按全額貼用1萬500元印花稅票。

(三)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承前例:××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萬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50萬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即600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6,000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 400萬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4,000元,丙業主合約部分貼用1萬元印花稅票。

(四) 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