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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繳納截止日531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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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

● 申請期限:每年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本局或竹東分局申請。

● 適用條件(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之住宅用地。
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
5.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 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211.75坪)。

● 提醒事項
1.配合民法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18歲子女為已成年直系親屬,不受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
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用地以1處為限之規定。
2.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以買賣、贈與、自益信託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登記後, 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申請。
3.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第79條處以6至30萬
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如有疑問請洽新竹縣政府國際產業發展處城鄉發展科。

● 網路申請注意事項:
1.課稅標的以新竹縣轄區者為限。
2.由申請人填妥畫面中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後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給您
確認收件的訊息,您所填寫的E-mail帳號,亦將會收到申辦案件的流水編號。並於辦理完
成後,以公文方式將辦理結果郵寄到您的通訊地址。



        請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填寫,才能收到簡訊通知)
        ex:0912345678
        ex:031234567
          請參考下列說明上傳應備附件。

          1.建物證明文件
          (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
          建物所有權狀(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
          (2)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A.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結果通知書(請向地政機關申請)。
          B.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述資料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居留證或護照 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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