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
二.本局已實施與地政及戶政機關電腦連線,可免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戶口名簿影本。
三.建物證明文件:
(一)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
(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表)。
(三)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坐落申 明書」。
(四)其他: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 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處理期限
一般:10 天
會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