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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分得清

  • 發布日期:113-03-06
  • 下版日期:114-03-31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車輛燃料使用費相關問題,且已繳納燃料使用費,卻誤以為使用牌照稅也繳清了,兩者究竟有何區別呢?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性質完全不同,使用牌照稅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屬於地方稅,主管機關為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自用車輛及汽缸總排氣量151立方公分以上的機車,徵收期間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為4月及10月);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繳納,營業汽車則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需要補發使用牌照稅稅單或稅務相關問題,可向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若要補發燃料費繳款單或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等業務,請逕洽監理機關。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