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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協議成立時價值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12-11-28

       常有民眾及代書詢問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印花稅貼繳,應以哪個時點計算分割不動產之價值?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財產可依應繼分繼承,也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繼承。繼承人以協議方式辦理繼承登記,其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而非「死亡當時」之價值。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於111年11月15日死亡,遺產分割協議書訂立日為111年12月25日,則分割不動產應以111年12月25日當時之現值計算;惟若遲至112年2月6日才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則應以協議成立時,即112年2月6日當時之現值計算分割不動產之價值。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32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