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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不因申請分單繳納而免除連帶責任

  • 發布日期:112-10-31
  • 下版日期:113-10-31

       「我有塊公同共有的土地,在去年有跟你們申請過分單,而且已經繳納了,為什麼現在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寄來的催繳通知單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法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又依民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即使分單申請人已如期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且執行分署可就各公同共有人名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機關之債權。

       該局特別提醒,為保障民眾自身的權益,如為公同共有土地之稅捐,仍請全體義務人依法納稅,避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