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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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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中途變更起造人須申報契稅

  • 發布日期:110-11-08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舉例說明,例如由父親出資興建卻以未出資之子女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為其子女,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即為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所有權,仍應課徵契稅,並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提醒民眾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213至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