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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 發布日期:110-03-10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可以在原因消滅(如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例如李先生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10年2月8日止,如有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即110年3月10日前申請復查,但李先生因為配合防疫居家隔離至110年3月15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也就是110年4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該局因應疫情,已於該局網站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稅捐申辦專區」提供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可多加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網查詢,稅務局網站網址為https:// www.chutax.gov.tw;或撥打電話03-5518141轉分機510-512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