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 是 否 第2題:房屋無出租使用。 是 否 第3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是 否 第4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是 否 備註: 1.「自住」房屋是依據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認定,須同時符合上述各項條件才能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稅。房屋所有人請於使用情形或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2.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即為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按1.6%課徵。 3.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