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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 上版日期:109-09-10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是否可作次日帳處理?日期戳章是蓋收款當日還是次日?

金融機構當日於營業時間內或結束後代收之稅款,皆應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當日」的日期戳章。惟當日所收稅款如係營業時間結束後代收的則可作次日帳處理,但需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字樣之戳章,並於次日完成刷碼,且須更改繳款日期(與繳款書戳章相同)。

 

2.違章案件是什麼?須要罰滯納金、利息嗎?

違章案件即納稅義務人違反各稅稅法的規定並觸及罰則相關規定需要處罰的案件即構成違章,經審理確認後會開立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其細目別為”R”,此種案件不須罰滯納金、滯納利息。

 

3.短收滯納金若由金融機構賠繳後,納稅義務人事後又補繳造成的重繳會退給誰?

此種情況,因為無法確認,一般重繳都會退給納稅義務人。惟短收滯納金時,第一次會先以公文附上補繳稅單發函納稅義務人,公文副本給代收稅款行庫並沒有稅單,所以代收稅款行庫應不會先賠繳此筆稅款。在經過一段時期納稅義務人始終未補繳時,才會第二次以公文附上補繳稅單發函代收稅款行庫追繳。為避免代收稅款行庫的賠繳,還是請大家於收稅款時加強注意逾期的案件。

 

4.逾期繳納之娛樂稅繳款書,獎勵金及滯納金如何補打?

逾期繳納之娛樂稅繳款書,於刷碼後,再將獎勵金金額補在「滯納利息」欄位,滯納金則補在「滯納金」欄位。

 

5.稅款經收處如發生稅款解繳錯誤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各代收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為稅款短解後,將短解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國稅部分),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地方稅部分),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稽徵機關;反之,經查明為稅款多解時,填妥補退稅表單相關資料回報稽徵機關,並由稽徵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3條)

 

6.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未依規定稅款解庫日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當地國庫,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2.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3.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4條)

 

7.納稅義務人持外縣市稽徵機關開立之繳款書至銀行繳納稅款,可否代收?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任何縣市稽徵機關開徵之稅款,皆可向各地任一經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8.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後應於何時解繳?

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12時前,將稅款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