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申請免稅之車主
1.身障者本人或配偶
2.二親等以內親屬
3.法院之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車主存摺影本(當年度已繳納者可退還自免稅生效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三、處理期限
1.現場:隨到隨辦
2.書面申請:4天
四、其他注意事項
1.身障者本人之車輛,可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免,免提出申請。如欲更換他車辦理免稅,請自行申請(身障者有駕照且有車,限本人所有車輛申請減免)。
2.身障者有駕照無車輛,車主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嗣後身障者取得車輛,應改以身障者本人車輛申請減免)。
3.身障者無駕照,車主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車籍地址(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同一戶籍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4.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免徵金額以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5.身障者於駕照吊扣期間或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不得申請免稅。
6.使用牌照稅免稅自本局核准之生效日起免徵,非以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或停車證製發之日期為免稅核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