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負責徵收。(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國稅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
課稅對象及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
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贈與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貨物稅。
納稅義務人:出賣有價證券人。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 外,均課徵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自91年 2月 1日起,凡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買賣雙方交易人。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期貨契約,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凡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菸酒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鄉受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
定義:政府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之各項「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所課徵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課稅對象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