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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期持有土地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起算點」及「截止時點」應如何認定?
    • 99-05-21

    (一)起算點之認定: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 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 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7.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8.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二)截止時點之認定: 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之認定,除下列2種情形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1.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2.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的條件為何?
    • 99-05-12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因換屋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4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9坪)。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及信託移轉的房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土地達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 99-05-12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雙方申報人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3.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 每人一生以1次為限。 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

  • 同時出售不同縣市之自用住宅用地,需要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才能省稅?
    • 99-03-1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稅捐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轄區稅捐機關辦理。

  •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如何適用?
    • 99-03-12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土地於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則需追繳原退還稅款。

  • 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1.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3. 綜上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所稱農業使用及農業用地之意義及範圍為何?
    • 99-03-12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 (三)農業用地之範圍: 1. 耕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2)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之土地。 2. 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區域計主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有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1)、(2)、(3)規定之土地。

  • 什麼是視同農業用地?
    • 99-03-12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修正後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何?
    • 99-03-12

    土地稅法第33條修正案經立法院於9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於94年1月30日經總統公佈並自2月1日起生效,該修正案中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 60%、50%、40%調降為40%、30%、20%,並增列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持有20年以上之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8%、36%。 持有3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7%、34%, 持有40年以上土地為20%、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