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為有效證件。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為: ◎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2.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4.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5.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6.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原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