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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繳納截止日531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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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罰則 資料表
違反項目 處罰規定
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 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移用、轉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者。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違反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 除責令補稅領照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