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問: | 那些憑證須課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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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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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印花稅各項憑證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
答: | 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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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不同性質,如何貼花? |
答: |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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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貼花? |
答: |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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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貼花? |
答: |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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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問: | 由收款人在付款簿簽章代替收據,如漏貼應由何人負責? |
答: |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細則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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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者,應如何貼花? |
答: |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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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問: | 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嗎? |
答: |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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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問: | 書立票據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
答: | 書立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78.1.10.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財政部77.8.12.台財稅第77012988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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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問: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貼花? |
答: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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