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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繳納截止日430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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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 99-03-12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查核定,凡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則減半徵收。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如何辦理申報?
    • 99-03-12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書面申請外,亦開放網路申報。

  • 本縣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 99-03-12

    (一)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供停車使用,而未出租或收取費用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及維護費用者,均一律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如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未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 法院拍賣房屋移轉案件,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 99-03-12

    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上開法條規定,法院拍賣案件,買受人應納之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故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

  • 房屋稅何時開徵?
    • 99-03-12

    房屋稅1 年徵收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的5 月1 日至5 月31日截止,徵收期間為1 個月。

  • 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 99-03-12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三)房屋變更使用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 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 99-03-12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前項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 99-03-12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 )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 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 99-03-12

    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稱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