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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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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貼花?
    • 99-03-12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 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貼花?
    • 99-03-12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5條)

  • 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如何貼花?
    • 99-03-12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細則第9條)

  • 由收款人在付款簿簽章代替收據,如漏貼應由何人負責?
    • 99-03-12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細則第13條)

  • 房屋面積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 99-03-12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也就是說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6分之1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6分之1者,以6分之1為準,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稅額如何計算?
    • 99-03-12

    (一)房屋現值之評定是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 (二)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評定: 1.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2.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三)故房屋現值之核計,係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為準據。

  •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何?
    • 99-03-12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開徵當年6月30日止。例如106年房屋稅,即自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99-03-12

    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違章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 99-03-12

    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無照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課稅對象。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因此,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稅。

  • 未設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 99-03-12

    未設有門窗、牆壁之簡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免予課徵。

  • 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 99-03-12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 利用自己的住宅房屋,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 99-03-12

    個人利用自己的住宅房屋,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沒有僱用員工,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 99-03-12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查核定,凡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則減半徵收。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如何辦理申報?
    • 99-03-12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書面申請外,亦開放網路申報。

  • 本縣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如何課徵房屋稅?
    • 99-03-12

    (一)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利用原有空間供停車使用,而未出租或收取費用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及維護費用者,均一律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如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未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 法院拍賣房屋移轉案件,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 99-03-12

    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上開法條規定,法院拍賣案件,買受人應納之房屋稅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故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

  • 房屋稅何時開徵?
    • 99-03-12

    房屋稅1 年徵收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的5 月1 日至5 月31日截止,徵收期間為1 個月。

  • 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 99-03-12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三)房屋變更使用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起算日。

  • 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 99-03-12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前項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 99-03-12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 )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