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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出售不同縣市之自用住宅用地,需要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才能省稅?
    • 99-03-1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稅捐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轄區稅捐機關辦理。

  •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如何適用?
    • 99-03-12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土地於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則需追繳原退還稅款。

  •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者,應如何貼花?
    • 99-03-12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細則第10條)

  • 貼用印花稅票如何註銷?
    • 99-03-12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10條)

  • 印花稅票是否可用鉛筆註銷?
    • 99-03-12

    不可以,以鉛筆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財政部72.9.14.臺財稅第36494號函)

  •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如何貼用印花?
    • 99-03-12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18條)

  • 公私營事業組織單位其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便逐張貼用印花稅票時,應如何處理?
    • 99-03-12

    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彙總繳納,採按期(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印花稅,以資簡便。(印花稅法第8條)

  • 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1.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3. 綜上規定,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所稱農業使用及農業用地之意義及範圍為何?
    • 99-03-12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 (三)農業用地之範圍: 1. 耕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2)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之土地。 2. 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區域計主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有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4)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1)、(2)、(3)規定之土地。

  • 什麼是視同農業用地?
    • 99-03-12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修正後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何?
    • 99-03-12

    土地稅法第33條修正案經立法院於94年1月21日三讀通過,於94年1月30日經總統公佈並自2月1日起生效,該修正案中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 60%、50%、40%調降為40%、30%、20%,並增列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持有20年以上之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8%、36%。 持有3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7%、34%, 持有40年以上土地為20%、26%、32%。

  •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契據,應否貼用印花?
    • 99-03-12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 )

  • 應稅憑證未依規繳納印花稅,有何處罰規定?
    • 99-03-12

    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 違反稅票註銷規定之處罰: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 申請工業用地之適用稅率、條件及應檢附資料如何?
    • 99-03-12

    (一)適用稅率:千分之十。

    (二)適用條件: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下列土地: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 因天然災害致土地無法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

  • 經辦理區段徵收重劃的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之核課規定如何?
    • 99-03-12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千分之二計徵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十九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

  • 平房屋宇前簷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 99-03-12

    平房屋宇前簷,其上無建築改良物的走廊用地,如確供公共通行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免徵地價稅。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可不可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99-03-12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 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0七七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