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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公益出租人?
    • 107-03-09

    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四)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 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 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 103-09-22

    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 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 103-09-22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有無申請期限?
    • 103-09-22

    地方稅稽徵機關於103年8月10日前,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給房屋所有人,請房屋所有人於規定期限內(文到60日)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依各直轄市、縣(市)之房屋稅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核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時點。

  • 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為何?
    • 103-09-22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如果要瞭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可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 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 103-09-2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重點。
    • 103-09-22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 長期持有土地可減徵土地增值稅,其「起算點」及「截止時點」應如何認定?
    • 99-05-21

    (一)起算點之認定: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 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為準。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 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7.市地重劃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 8.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 (二)截止時點之認定: 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之認定,除下列2種情形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1.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2.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不同性質,如何貼花?
    • 99-05-20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13條)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的條件為何?
    • 99-05-12

    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因換屋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4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9坪)。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含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及信託移轉的房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土地達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 99-05-12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雙方申報人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以免稅嗎?
    • 99-03-12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應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99-03-12

    1、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為有效證件。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為: ◎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匯款退稅快速又方便,請另檢附存摺影本) ◎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2.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4.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5.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6.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原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99-03-12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3.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5. 每人一生以1次為限。 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