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加附聯)。
- 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他證明文件。
(三)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 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處理期限: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