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就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至110年遭遷出者,所涉地價稅問題,重新解釋,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下:
張先生與王小姐出境2年因受疫情分別在109年至110年戶籍遭遷出(張先生109年1月,王小姐110年3月),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經稅務局分別從110年及11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現在張先生與王小姐只要在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並檢附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就可分別從110年及111年起恢復按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先生110年地價稅若已繳納,還可以退還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
至於陳小姐係在111年間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111年仍可按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112年的地價稅,陳小姐仍應依規提出申請,且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可按2‰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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