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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110-11-26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要繳納印花稅嗎?

      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財產分割協議書,辦理所有權移轉者,非屬上開規定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故無須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320洽詢,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2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