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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權一大步!交通用地免課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0-08-24

      最近土地增值稅最夯的議題莫過於交通用地終於有機會可以免稅了!以往民眾擁有供作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買賣或贈與時都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前已修法通過,比照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所有權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110年6月23日修訂公布的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是針對私人非都市土地作公共設施使用,無論是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只要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就可以申請免稅。

       證明書要去哪裡申請呢?財政部與內政部在同年(110年)8月12會銜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民眾只需填寫制式申請書,同時檢附有移轉土地需要的證明文件(如買賣或贈與契約書)、最近1個月核發完成使用編定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等,向公共設施用地的「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核發證明即可。

      誰是「需用土地人」呢?以道路為例,國道或省道的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市道、區道、縣道、鄉道路線者,需用土地人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實在不知道需用土地人,也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局(處)詢問。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納保官特別提醒民眾,此種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無論現況是已開闢完成,或是屬於依計畫核定者,都必須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編定。例如現況已供作公路使用,應編定為交通用地;依核定計畫作學校預定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有免課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如果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或申請方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 竹北總局0800-366969 ;竹東分局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