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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供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0-08-17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0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增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為利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有關「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於本月12日依上開授權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欲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前揭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該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該局提醒民眾,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倘嗣後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該證明書立即失效。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竹北總局(03)5518141分機431至436、或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

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