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一、債權人本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A.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B.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C.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1)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
(2)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3)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
(4)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5)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7)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
(8)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9)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
(10)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11)其他法律規定文件。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二、代理人申請:
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4.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5.授權書或委任書。
註:
(1)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
(2)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3)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4)查調資料時間之落差,應先予告知申請人。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受理情形:全國跨區